華聲在線全媒體記者 黃欣然 通訊員 羅林進 吳春奕
【故事】
日常生活中金錢、人情往來在所難免,但稍不小心就會惹上麻煩。岳陽市平江縣的張小強就因為當了一回中間人,不僅跟好朋友羅亦偉鬧了官司,還要跟借款人共同償還欠款。
2013年,張小強的親戚來借錢,他的手頭并不寬裕,便找到好朋友羅亦偉幫忙。經(jīng)過溝通,羅亦偉同意借給張小強的親戚22萬元。錢款當場交付,同時對借款利息做了口頭約定。
寫借條時,應羅亦偉要求,張小強在借條的落款處、親戚的簽名下方寫了自己的名字。
沒想到,張小強的親戚到期只償還了利息,本金一直未償還。
多次催討未果后,今年6月,羅亦偉將張小強及其親戚告上法庭,要求兩人共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。
庭審中,雙方對借條數(shù)額及借款經(jīng)過均無異議,但張小強稱,自己不是實際借款人,當初是應羅亦偉要求簽的字。
最終,平江法院依法認定,張小強與親戚為共同借款人,判決兩人共同償還羅亦偉借款本金22萬元及利息。
一審判決作出后,張小強不服提出上訴。二審法院經(jīng)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那么,在沒有借他人錢的情況下,張小強為何也需要承擔還款責任?借條落款還有哪些“坑”?
【說“法”】
平江縣人民法院南江人民法庭庭長 田枝柱
在民間借貸交易中,借條、欠條等債權憑證是借貸的重要證據(jù)。人們可能作為借款人、保證人或見證人在借條、欠條上簽名。
本案中,張小強因法律意識不強、生活經(jīng)驗不足等原因,導致在借條簽名時存在不規(guī)范的問題,最終引發(fā)糾紛。
司法實踐中,在借款人落款處簽名的,被認定為借款人;在借款人簽名同一行的后面或者正下方簽名的,根據(jù)一般商業(yè)習慣,可以被認定為共同借款人。
張小強和他的親戚共同向羅亦偉出具了借條,且張小強在借款人簽名處正下方簽字,表明雙方具有共同向羅亦偉借款的意思,因此兩人為共同借款人,有共同還款的義務。
此外,對借款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,在落款處應注明“保證人”字樣,否則在沒有其他證據(jù)證明的情況下,其不承擔保證責任。在借條上離借款人簽名處較遠的空白處簽名,一般認定為見證人,不承擔還款責任。但為了穩(wěn)妥起見,以見證人身份在借條上簽名時,最好注明見證人身份,否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是共同借款人,需承擔還款責任。
(文中當事人為化名)